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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有網友在問說,當初跟房東簽租約兩年,因為要做生意,還花了不少錢裝潢店面,然而在一年過後,原本的房東告知他已將房子賣給另一位房東,新的房東表示租金要漲一萬元,這樣他要怎麼辦呢?現在租屋的狀況非常普遍,這個問題或許不少人都遇到過,就是租了房子以後,房東換人了,有的新房東不會怎樣,但有的新房東可能就會多加了一些原本租約所沒有的約定或是漲房租,新房東這樣是合理的嗎?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民法第425條第1項有明文。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這條的立法意旨主要是在保障承租人,因為承租人大多是屬於經濟上比較偏弱勢的人(除非是租辦公室,不然經濟能力強的通常不會租房子啦),是以,特別定了這一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限縮了受讓人的所有權,使租賃契約在受讓人與承租人之間仍然有效力,使承租人不至於因此居無定所。然而,這個原則也是有例外的,規定在同條第二項,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例如你跟前房東簽訂租期兩年,一個月租金一萬元的契約,新房東說這個契約是你跟前房東的,與他無關,你要繼續租就是一個月一萬五千元,這就違反了前述的原則。
  有些房東大概也是吃定了很多人不懂法律,加上遇到事情不太會為自己的權利去跟人家爭到底,能沒事就沒事,受了委屈也是鼻子摸摸自認倒楣。房客要學著保護自己,不然就要多問問律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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