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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又發生員工檢舉老闆薪資低報逃稅,反倒被認為是員工逃漏稅的新聞案件。過往,曾發生勞資糾紛,其後員工認為自己領取薪資較高,但是僱主卻低報,員工乃向國稅局檢舉老闆逃漏稅,實際上卻是自己逃漏稅的案例。

  國稅局表示,有民眾檢舉老闆低報員工薪資,懷疑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國稅局認定「扣繳申報不實,尚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實際而論,雇主給付員工的薪資,因為可以認列為雇主的營業費用,亦即扣抵成本增加就可以減少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若低報員工薪資,等於是減少申報營業費用,反而應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將會增加,所以說,雇主低報員工薪資並不是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受益者反而是員工。此外,至於老闆是否有違反其他勞工保險法的規定,又是另外一個問題。

  後來,國稅局反而倒過來追查員工實際領取薪資數額,而補罰該公司員工漏報的綜合所得稅。國稅局進一步表示,雇主如果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按扣繳稅款申報及依限填發扣(免)繳憑單,員工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仍會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綜上所述,在員工自身短報薪資所得的情況下,千萬不要誤認只有雇主違反法律規定。事實上,雇主短少申報員工薪資所得之成本,員工才是漏報而少繳所得稅的受益者。發生勞資爭議,員工是否還要以此方式報復雇主呢?可要好好的想一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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