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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豪雨不斷,有些民意代表呼籲地方政府應該要宣告停止上班上課,放「豪雨假」,只是這樣的法律依據在哪裡呢?

  過往因為天災可以停止上班上課的情形,主要是出現在颱風或是地震,只是在幾年前開始,政府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後,於第三條中規定:「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一、風災。二、水災。三、震災。四、土石流災害。五、其他天然災害。」,換句話說,只要是相當嚴重的天然災害,都可以適用該辦法來停止上班上課,並不限於哪一類的天然災害,主要理由在於要讓人民有防災、避災的時間,不致於天災來臨,還要出勤,而發生不幸。

  至於發布的時間,依照前述辦法的規定,原則上仿照颱風假的規定,要在前一天晚上七點到十點之間,並通知媒體在十一點發布,但就算前一日未發布,隔日風雨突然變大,有情勢變更之情形時,地方政府也可以在凌晨四點三十分之前,緊急宣布停止上班上課,不知道這樣的說明大家有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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