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民法對於利息的收取,有上限的規定,依照民法第205條的規定,超過年利率20%之後的利息,債權人是沒有請求權的,但如果利息收取超過20%的話,會被認為構成高利貸,要被論以刑法上的重利罪嗎?其實是不一定的。
刑法上的重利罪,必須要債權人利用債務人陷於急迫、輕率、無經驗的情況下來放款,才會成立,但社會上很多時候,債務人之所以會答應債權人的借款,並不一定是基於上述原因,而是因為如果不答應債權人較高利息的借款約定,對於欠缺信用或是擔保品的債務人來說,有時根本借不到錢,刑法重利罪雖然是在保護債務人,但如果因為重利罪存在的關係,造成債務人融資上的困難,對於其商業經營上所產生的打擊,恐怕有些時候還大於刑法所能保護的法益,因此,法院在實務上並不會單以利息超過民法的規定,所以就認為成立重利罪,還要加上刑法本身的判斷。
因此,對於超過年利率20%之後的利息,債務人可以主張的是債權人就此部分無請求權,如果要提起刑事告訴的話,其實是未必會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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