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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新聞指出,一位色情電話接線女子和男客發生糾紛的案例。某男客主張自己因認識某某生活網任職的這位女子,當時女子年齡29歲,曾有婚姻紀錄,並育有子女,為了吸引這位男客打電話與她聊天,拉抬業績,向男客謊稱年僅23歲,單身未婚,在模特兒公司上班。男客指稱女子詐稱母親簽六合彩欠下大筆債務,家中有學貸,若不願幫忙,將到酒店上班陪睡,乃信以為真,寄給張女一百多萬元、手機、電腦、LV等財物,而事後女子避不見面,男客憤而提告。
  不過,法院認為男客的帳戶僅有十多萬元,且其郵局帳戶存摺餘額多在數萬元與十餘萬元間,難以在短短三個月內交付百餘萬現金,也無相關提領紀錄,難認有百萬款項給張女,尚且女子的工作本是與男客調情,難認有詐術可言,判決女子無罪。
  有趣的是,男客指證,共寄送現金一百多萬元,以及行動電話、平板電腦、LV名牌包給女子;女子卻說僅收受數千元現金,以及化妝品、衛生棉、零食、手機與電腦;二者講法也差太多了吧!女子抗辯否認有詐欺的意圖,其本來在某某生活網的工作內容,就是接聽0204色情電話,男客因為很喜歡跟她講電話聊天,想要追求她,才會送東西給她。
  在此種案例,法院認為女子是色情電話接線生,服務內容本來就是為滿足來電男客的性幻想,所以在電話內假裝自己「年輕貌美、身材曼妙」,進而與男客調情,原本就是其工作內容,怎麼能說是詐術呢?
  男客們要注意,為了愛情,為了調情……,送出去的禮物,很難要回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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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責任 贈與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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