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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法與醫師法保障病人有對於醫療處置的知情權與同意權,也就是在為醫療處置,醫師必須要告知病人相關的資訊,在為侵入性手術的時候,更要取得病人的同意,只是,偶有情形,醫療機構或醫師會忽略掉這件事情,但大家知道嗎?因此發生醫療傷害時,醫方並不一定就會負起責任。
  怎麼說呢,原來是因為民法上所謂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與侵權人或是債務人有可歸責因素,且二者有因果關係才會成立,假設無論醫方有沒有告知、說明相關資訊,都不影響醫療傷害的發生時,醫方也不用為了自己欠缺告知與說明的醫療處置,對於醫療傷害的結果負起責任。
  以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刑事判決來說,就明顯指出這一點:「如醫師事先未踐行告知同意法則,但對於醫療行為已善盡其注意之義務,仍難謂與病人之死傷結果,有必然之因果關係。」,白話來說,就是醫師不管講不講,病方知不知道那些資訊,都不會影響病方最後就醫療處置的選擇時,病方最後所受到的醫療傷害,就與醫方的欠缺告知說明間沒有關係,舉個例子來說,有個病人不動手術救不回來,但手術本身有很多副作用和風險,這時候醫方無法證明自己有把手術的每個副作用告訴病人,也不會影響病人最後選擇要不要進行手術的知情同意權,最後就算病人因為手術而死亡,也不會單因為醫方欠缺告知,就要負責任。
    不過,上面這兩個判決,不是說告知同意不重要,只是告訴醫師和醫院,並非只要一欠缺說明告知,在發生醫療傷害時,自己就一定會負起責任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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