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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合理使用向來是網路資訊時代下,大家很關心的議題,最近有個新聞提到,最近一些政府機關的文宣廣告,被認為有抄襲幾部外國電影卡通裡頭的人物,像是「死侍」、「星際大戰」、「蝙蝠俠」的嫌疑,因此一些台灣的著作權人團體發起連署,抗議政府這種漠視外國著作權,有害本土文創的行為。這裡告訴大家,如果政府機關想要在不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他人著作的時候,理應要主義自己有沒有著作權法上關於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的適用。
  以政府機關來說,現行著作權法第44條允許政府機關基於內部使用的時候,可以重製他人的著作;圖書館與其他文教機構可以基於典藏重製公開發表的著作;第53條允許政府機關可以基於促進身障者的權利,得以一定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第54條機關基於舉辦考試也可以重製他人公開發表的著作。甚至就算像是本案的情形,上述條文未必能夠使用,政府機關還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王牌條款,也就是第65條,主張無論外包的廠商在設計一些文宣時有無侵害著作權,就政府機關本身非以營利為目的,所利用的著作範圍僅僅是原著作的一小部分,文宣縱使利用該著作,也不會對於該著作的商業市場造成影響,來主張合理使用,才有可能免於違法。
  當然,有論者可能認為政府機關有錢有預算,絕絕對對不應該像一般民眾一樣,有主張合理使用,而拒絕支付合理授權金給著作權人的可能,但如果各種利用著作的行為,都一定要付錢的話,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就沒有必要存在了,就是因為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同時,也考慮到著作就是要多加使用,才能對於人類的文化更有幫助,才特別在一些情況下排除了著作權人的權利,允許合理使用的空間,只是,這條界線到底是在哪裡,就有待法院作最後的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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