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去卡托米利看風車05  

    頂新油品案日前又一件宣判,不同於去年彰化地院的判決結果,這次台北地院判決頂新的多數被告有罪,讓許多人大謬不解。其中,最大的爭議點在於說,彰化地院當初以「無罪推定原則」認定檢察官就油品是否對於「人體有害」舉證不足,判決被告無罪,為何在台北這件會判有罪?難道是台北地檢署確實舉證油品對於「人體有害」了嗎?
    其實,關鍵點不是在無罪推定原則,而是兩個法院的法官對於食管法第49條有不同的看法,食管法第49條第1項對於攙偽假冒的食品,彰化地院認為就算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要有害於人民健康,還是限於有害於人體之虞時,才能夠處罰,這樣才符合比例原則,換句話說,是傾向於一個「具體危險犯」的解釋方式,如此一來,檢察官當然就要就「有害於人體之虞」這件事情去舉證,但台北地院則根本認為不需要這個要件,所以檢察官就這部分毋庸舉證,換句話說,就是採取「抽象危險犯」的解釋方式。
    所以,彰化地院和台北地院之所以就食管法的部分,會有不同的結果,在於法律解釋的不同,不一定是彰化與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舉證上有決定性的不同,所以才會有這樣判決有罪、無罪的差異。當然,最後還是要等待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等上級審的承審法官做最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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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