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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停在公有指示路牌下,卻被指示路牌砸壞,要找誰賠呢?

  最近新聞案例指出,某位許小姐的車輛停在鎮公所的指示路牌下面,她主張因為鎮公所養護不夠導致底部生鏽斷裂傾倒,砸到自己車輛,因此向鎮公所請求賠償。原本鎮公所表示會負責修理費用,後來鎮公所卻回覆辯稱路牌是被強風吹倒或是人為破壞,所以不予理賠。許小姐乃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國家賠償。

  法院調閱中央氣象局的資料,經查案發當天的風速只有三到四級,屬於微風或是和風,不可能會吹倒金屬製的指示牌。而且該路牌柱子傾倒方式是從底部折斷,底部斷裂處明顯腐朽斑駁,外觀也沒有遭人為撞擊彎曲痕跡。此故,法院認為是公共設施管理的欠缺,且許小姐的車輛是停在路口白線內,並沒有違規停車。法院最後認定許小姐主張國家賠償權利成立,判決鎮公所應賠償修車費用。鎮公所也表示不會提起上訴,會虛心檢討及加強路牌等公共設施的養護工作。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人民針對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權利受損,得依上開規定求償。

  另外,還有一種是公有設施造成人民權利受損的損害賠償請求規定。同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例就是這種情形,也就是說,鎮公所指示路牌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主管該指示路牌的公務員,平時應按時檢查,該指示路牌已腐朽或是螺絲鬆脫導致可能傾倒,就應該加以維修,以防行人或車輛受損害。於本案例乃公有設施維護有欠缺的典型,亦即未維護路牌以致於斷裂砸壞車輛,使得鎮公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即令鎮公所辯稱是風吹或是人為撞擊等理由,都無法排除其責任,真正的原因經查明後,法院認定是未維護而由底折斷,並非天災所造成。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或是主管相關公有設施之公務員,一定要盡到將公有設施維護良善的義務,若因管理欠缺造成人員傷亡,被認定有「重大過失」的時候,不僅有可能會被所屬機關求償,更有可能被論以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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