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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先生百年後的「遺囑」,因獨厚四子張國煒,引發對於這位台灣航海王所立遺囑的關注。該遺囑曝光後,形式上觀之,四子張國煒得到諸多遺產,並指定由其繼任集團總裁。這份遺囑對於同父異母的兄弟子女,有何法律上效力呢?繼承人可以繼承的部份,叫作「應繼份」;如果被繼承人(過逝的人)想要讓繼承人(活著的人)一毛都無法繼承,除非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否則繼承人還是可以繼承部份遺產,這叫作特別保留部份,稱之為「特留份」。其次,配偶過逝後,另一伴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遺產分配時,也常發生如此權利主張。從這幾個繼承重點,進一步瞭解張總裁的遺囑繼承案吧!

一、繼承人:
  2014年扶正辦結婚登記,大房有四子女,二房有一子,應該共有六方可以繼承,即「現任太太」及「五位子女」為共同繼承人。

二、應繼份:
  1141條規定,原則上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另外,依第1144條相關規定,配偶其應繼分,若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也就是說,本遺囑繼承案,若無遺囑則應平均分配遺產,太太及五子女,每人各六分之一。

三、特留份:
  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換言之,在張總裁的遺囑繼承案,本來六方人馬可以各自繼承六分之一遺產,若遺囑指定分配遺產,未被分配到遺產的繼承人,起碼可以主張「十二分之一」的特留份權利。遺囑的分配似將遺產幾乎給了張國煒,有可能違反特留份的規定,其他繼承人可以主張特留份的權利。

四、遺囑:
  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張榮發的遺囑,由外觀上判斷,屬於自書遺囑,只是多加了見證人。所謂自書遺囑者,法律規定,應自已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五、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030-1 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假若本遺囑繼承案,屬於法定財產制,於遺產分配時(過逝時,夫妻財產制的關係消滅),剩餘財產分配若是有利現任配偶,也許會加以主張。不過,據傳張榮發與二房是2014年才正式結婚,婚姻存續期間不長,剩餘財產的分配,要詳細計算才能確認是否有利,因結婚前帶入婚姻的財產,不能列入剩餘財產的分配。

  綜觀本遺囑繼承案,除了後事安排及對子孫關於集團經營權的期許外,關注重點應該在遺產的分配,張總裁用遺囑的方式來分配遺產,重點在於:「財務遺贈安排:1.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2.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實際上,遺產除了存款、股票、不動產,還可能有古董、車輛、借貸債權等其他遺產。但是,最重要的財產若都分配給張國煒,幾乎繼承大半遺產。

  前面說過,其他繼承人還是有遺產的特留份權利,若張國煒的母親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他大房的四位子女,各自應繼分為六分之一,特留份為十二分之一,合計起來可分配遺產總額將達「三分之一」的權利,不能小覷呀!該份遺囑,形式上觀之,其他子孫未被指定分配到遺產,然而法律上仍有分配機會。初究張總裁遺囑內容,有其內心總括的多方考量,外人無庸置喙,這也許是台灣航海王的最後一份藏寶圖吧!以過往案例觀之,本案以遺囑的方向為基礎,繼承人共同協商出「可滿足各自遺產權利主張而又不違背遺囑精神的結果」,才有可能找到台灣航海王藏寶圖裏的無價之寶。

全文刊載於:http://www.storm.mg/article/8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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