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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媽媽的房子免費借給子女住,子女可以住一輩子嗎?

  最近有一件母女交惡,母親將女兒趕出門的新聞。賴女士居住的房子登記在母親名下,後來母女交惡,母親要求賴女士搬家,賴女士則主張「我爸遺言交代『家』要讓我住到死!」還表示房屋是父親賺錢買的,不是母親的,且稱雖然房屋所有權登記在母親名下,但因為屬於父親的遺產,因為父親病死前有口頭遺囑同意讓她住等語,作為拒絕搬遷的理由。

  賴女士的媽媽則說,女兒住的房屋是由她無償提供的,沒有約定居住期限,可是女兒不孝一再出言忤逆她,表示不願再無償出借給女兒住了。賴女士的媽媽說多次要求女兒自行搬離,還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女兒都置之不理,才提出遷讓房屋訴訟。法院審理認為,賴女士的媽媽為房屋登記名義人,認定是房屋所有權人。雖然賴女士聲稱是父親遺產,然而,就算房屋為父親賺錢買的,媽媽還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其次,賴女士早已成年,媽媽也沒有撫養或提供房屋給她居住的義務。關於媽媽無償提供房屋予伊居住,一旦媽媽終止無償使用借貸關係,女兒就應該將房屋返還予母親。
由此案例可以知悉,就算是父母子女或是親屬間的關係,關於房屋的使用,若屬無償使用借貸,房屋所有權人得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要求返還房屋。亦即,不能因為是父母子女關係,就可以主張無償使用房屋一輩子。

  另外還有一種情形,同居在一家者,像是啃老族、引き篭もり之類的子女,父母也是可以要求這些無賴子女離家謀生哩。依民法1128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在實務上,例如父母年事很高,無謀生能力,子女壯年不工作,靠父母的退休金生活,完全不顧家庭分工或是只會老父老母伸手要錢者,父母要求這種賴皮王或是啃老族由家分離,法院通常會基於讓子女自立自強、出外磨練的角度,判決子女應行離家。這種由家分離訴訟,讓父母可以向法院要求子女離家出走呢!啃老族可要好自為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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