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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關內線交易的火紅新聞,莫過於「創投教父」普訊創投董事長柯文昌官司有罪定讞的消息。消息傳出後,由宏碁創辦人施振榮、台達電創辦人鄭崇華、國泰金董事長蔡宏圖、和碩董事長童子賢等科技等企業大老闆力挺柯文昌,認為史無前例,判決不公,他們認為國內的法院關於內線交易的認定標準不一致,導致個案上的不公平。
  因此,就來談一談內線交易吧!什麼是內線交易,「內人在線從事什麼交易行為嗎?」當然不是。所謂內線交易,原則上是指(1)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老闆或是特定人,例如董事、顧問、會計師、律師等等,或是從這些人那邊聽到消息的人,因此(2)知悉有關公司未公開商業資訊,並且(3)這些商業資訊消息會重大影響股價,若在(4)消息公開之前進行股票交易行為,叫做內線交易行為。這些人知道公司的內幕消息,會瞭解公司是賺錢或賠錢,事前得進行買賣對其他投資者而言,相對就不公平,若允許這些人可以在知道消息公開前從事股票的交易行為,投資大眾不就被當成傻子了嗎?
  所以,依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違反證券交易法這條規定時,依照同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若從事內線交易者,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刑事責任是很重的啊!甚至如果犯罪所得在一億元以上的時候,罰則更會三級跳,提高到同條第2項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二千萬以上五億元以下的罰金。柯文昌案的三個被告,會被法院判到九年,主要就是因為犯罪所得被認定超過一億元,才會有如此重刑。
  柯文昌案被判九年重刑,且併科罰金一億元,茲事體大。其他業界大老認為,為何在其他案件的「重大消息」時間點,與本件有不同的標準呢?企業大老認為本案判決以「簽訂無拘束力意向書(Non-binding Letter of Intent)」時點作為重大消息明確時點,是不符合跨國併購實務的錯誤認定,才會判決有罪。他們認為購併才開始談,誰知道未來的方向,所以主張應以實地查核為準,才是較合於商業實務。但是,也有學者認為併購價格、架構出來時,就有可能就是重大消息認定的時間點;甚至,還有認為二家公司要併購,二家公司大老闆坐下來喝咖啡談併購價格,就有可能認為重大消息的時間點。所以說,這個內線交易的問題,「司法」與「商業」二區塊,還有得角力鬥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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