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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惡鄰古堡大廈管委會看到大樓前的馬路邊,總是有一排機車隨便亂停,不僅影響住戶出入上的方便性,更嚴重影響社區美觀,因此異想天開,決定自己在馬路邊劃一條紅線,讓人以為是警察或交通主管機關劃的,以阻止停機車,豈料常在該處停車的里長朱海編看到,覺得怎麼沒有經過自己這個里長伯的同意,交通單位就多劃一條紅線,很生氣,馬上打1999檢舉,這才發現這條紅線根本就是惡鄰古堡管委會私自劃設的。

  公道伯,給個說法:
  像這種在自家門口私自劃設紅線的行為,在台灣各地相當常見,法院也有相當多的案例,通常都會被交通主管機關,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認為是「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論以新台幣1200元至2400元的行政罰鍰。因此,如果在本案例中,經過里長朱海編檢舉後,交通主管機關確認該紅線是由惡鄰古堡管委會私自劃設的,就可以依照上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開出罰單,並且把這個私設的紅線給塗掉。
  並且在行政罰之外,有學者認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3項的規定:「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所以,這個學者就認為道路標線是一種公務員依法令劃設,表示相當意義之文書,白話來說就是公文書啦!照這個學者的解釋,在公道伯看來,在公共道路或巷弄私劃紅線,就可能會是一種刑法上被評價為無權限之人卻製作文書的「偽造公文書」的行為,也就是有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的適用可能!不過,也有不同見解則認為這種行為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影響的是反射利益,未構成偽造文書罪。然而,公眾難道沒有因為道路偽造標示的紅線,產生不能停車或是受紅線影響的具體損害嗎?原則上應該是肯認的。因此,未有阻卻違法事由,基於以上的討論,在公共道路或巷弄私劃紅線禁止公眾停車,是有可能構成偽造公文書之罪的。
  只是,在公道伯看來,最大的問題是,民眾要檢舉的前提是知道一條紅線是私自劃設的,本來就是不容易的事,更何況,有可能一條私設紅線存在好幾年了,經過有人檢舉才被發現是「偽造」的,要警察機關調閱這幾年來該地所有的監視器,來確認這條紅線是誰畫的更是件困難的事情,所以理論上私自劃設紅線的行為是有可能是偽造公文書的刑事訴訟的,但法院常常都當行政訴訟在處理。

  參考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3項:
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7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 刑法第211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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