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去玩  

  最近軟體公司Adobe對自己旗下著名製圖軟體Photoshop發表意見,主張Photoshop是他們公司的商標,所以在商標使用上,要符合Adobe公司的要求,例如不能把「Photoshop」當動詞使用,像是說我把一張圖photoshop好了(通常是簡稱說我把一張圖PS好了);也不能當成是名詞,例如說我傳一張Photoshop給你看;還有,這個字的第一個字母比需要大寫,不能寫成「photoshop」,此外還有不能當形容詞、所有格、縮寫等等之類的,對於已經習慣把這個字轉品為多種使用的的商標使用者來說,限制非常的多,可是,實際上多數網友根本沒有把這個字以商業目的當成「商標在使用」,所以Adobe公司的規定其實不一定管得到他們。
但為什麼Adobe公司要做這件事呢?理由在於,美國商標法理論上有所謂的「商標通用化」,也就是如果商標被當成一般的字使用多年後,考量大眾自由使用這個商標的利益,就不允許商標權人主張權利(要注意這和商標淡化trademark dilution是不同的概念),有名的例子像是cola(可樂)、aspirin(阿斯匹靈)、monopoly(通常會翻譯成大富翁遊戲或地產大亨)、Matchbox(火柴盒)等等,都是如此。
所以,Adobe是為了不讓自己的商標給通用化,所以才會大張旗鼓,要求使用者在用Photoshop這個字的時候,要依循一定的規範,不過話說回來,同樣逐漸被通用化的網路用語,「google」,商標所有權人Google倒也沒向Adobe公司這樣,明確公告訊息,要求使用者在使用google這個字的時候,不可以當成動詞或是第一個字母要大寫之類的,甚至早在十年前,google這個字就被收錄到字典裡面去了,這也造成Google公司一直以來都很緊張,但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參考資料:
鄧振球,商標通用化的理論與實務,科技法學評論,第5卷,第1期,頁183-223,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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