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要爬山

        既然雇主利用「御用工會」,戕害勞工的勞動權,難道沒有方法可以反制嗎?事實上還是有的,在幾年前修正的工會法中,特別有一個章節是在針對這種雇主支配介入影響工會活動的行為,如果雇主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時,例如說,主導成立「御用工會」,就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勞動主管機關不僅可以處罰罰鍰,主管機關更可以要求雇主之後不可以做這些事情,以上整個程序,在法律上稱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

  並且,與法院的決定不同,整個裁決制度是在行政機關所組織的委員會中解決,速度相當快,這是因為制度設計者預見到如果要把這個爭議交給法院來解決,通常都曠日廢時,對於資源較少的勞方較為不利,雇主更可以採取堅壁清野或是以時間換取空間的作法和勞工玩消耗戰,因此整個制度是在勞動部的勞動裁決委員會中解決,成員多為大學教授和資深律師,專業度可能猶勝法院,

  當然,很多勞工連工會怎麼組織都不知道,要他們在受到雇主打壓、介入的時候,提起不當勞動裁決,可能更是期待困難,所以,這時候建議徵詢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才能為工會活動提供良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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