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眺奇萊山.JPG  

  蘇迪勒颱風剛過,帶來嚴重的災情,許多人民紛紛指責政府救災不力,面對這樣的指責,政府則擺出一副無辜的表情,認為許多第一線公務人員颱風天還辛苦出勤,不應該被苛責,但說是這樣說,政府保護人民本來就是應有的事情,就算第一線的公務人員很辛苦,就算有災情,也不能過度責備他們,但是,人民如果是對國家機關主張要國家賠償呢?國家機關還是可能因為是管理階層出了問題,還是會有責任的!
    以五年前的莫拉克颱風來說,就有地方政府在救災的時候,只注意到河川的一邊,沒注意到對岸其實也陷入險境,因此沒有及時搶救,造成對岸一棟大旅社就這樣硬生生的倒塌了,讓所有權人損失慘重,一怒之下就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要求地方政府賠償數千萬元,政府首長當然喊冤,說該做的都做了,出事是天災不可抗力,和政府沒因果關係。
    但法院審理之後,怎麼說呢?法院認為,你這個地方政府,救災作一半,只注意到河的一邊,沒注意到對岸也很危險,仍然算是有疏失,然後指揮的人員也沒有及時下指示,所以政府機關不能免責,最後判賠了一千多萬元給原告。
    或許,很多人還是會認為這樣不合理,法院這樣豈不是在責備第一線辛苦的公務人員嗎?他們颱風天還要出勤,為什麼還有責任?但只要仔細看看判決就知道,法院要求負責的,是那個政府機關,不是公務人員自己要去賠這一千多萬。除非這個公務人員有故意造成災害或是重大過失,否則政府在賠給人民之後也不能去和這個公務人員要這筆錢。所以,不是說法院判決政府機關敗訴,就是在打擊公務人員士氣。

參考條文: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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