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 布痞與行政大樓.jpg  

  報上最近有則新聞,說有個人因為常常去小吃攤消費,結帳的時候就兩手一攤說沒錢,氣得店家報警處理,檢察官訊問之後,居然聲請法院羈押獲准,讓人不禁納悶,為什麼有時候看到新聞像是貪汙、洗錢這些重罪,被告還不一定會被羈押,為什麼只是到小吃攤吃飯不給錢,反而會被法院關起來?
  原來,是刑事訴訟法中有所謂「預防性羈押」的規定,因為立法者認為有些犯罪,很容易再犯,但從抓到被告到判刑確定,中間有好長一段時間,如果在判決確定送到監獄服刑實施教化之間,被告又不斷犯罪,會擴大社會損害,所以基於被告「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的時候,檢察官在沒有其他羈押要件,例如被告有串供滅證或逃亡的可能時,就請法院羈押被告。
  不過,並不是每個犯罪都能夠預防性羈押,只有在刑事訴訟法規定像是竊盜、詐欺、恐嚇、一些性侵害犯罪等等,才能夠適用這條法律。只是,似乎是其他類型,立法者就不認為有這個再犯可能性一樣,也或者說,對於沒有判決確定的被告也能夠用再犯可能性來羈押,都是很奇怪的事情。但不管怎樣,到小吃攤白吃雞鴨太過頻繁被認為是詐欺,是有可能被檢察官聲請法官羈押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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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