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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說狗貓是人類最親近的同伴動物,誠如是也,人類甚至有多法律用語是用動物來命名,譬如說您有聽過「黃狗契約(yellow-dog contract)」和「野貓罷工(Wildcat Strike Action)」嗎?這兩個詞語當然不是如字面上翻譯一樣,是要和訂一個要買賣黃狗的契約,或是貓咪不抓老鼠要罷工,而是另有意涵,是英法在勞工法律上的用語,而且都和工會(Union)有關,以下一一道來。
所謂的「黃狗契約」,指得是雇主因為擔心自己旗下的員工不聽話,加入或參加工會活動,和雇主抗爭,所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會和員工約定,不可以加入工會,因為英美法向來是契約至上,所以在19世紀開始工會運動盛行後,自然會有雇主希望透過這種契約約款的規定,來限制員工加入工會,間接抑制工會的活動。不過,在1932年之後,這種約定就遭到羅斯福總統立法的禁止,因為當時是經濟大恐慌,很多人失業,如果繼續允許這種打壓勞工的契約條款存在,當時的執政者認為會對於經濟振興造成影響,所以羅斯福總統通過法律將這種契約約款禁止了。
  台灣在現行工會法上也有禁止這種「黃狗契約」,如該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雇主不可以約定「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否則就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會被主管機關處罰。當然,實際上台灣這種情形並不如1932年以前的英美來得多,因為台灣工會活動還不盛行,組織率很低,很多企業職種甚至根本沒有工會,罔論加入,所以雇主通常不會擔心員工加入工會。就算已經有工會,雇主通常也不會用這種方式來明目張膽打壓而留下證據,而是會透過其他手段來處理。
  至於,野貓罷工又是什麼東東,還請見下回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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