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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新聞報導指出某縣市有家知名小吃店,因為未使用統一發票,遭到稅捐機關勒令停業,但有網友指出,明明那家小吃店所在的街上,一堆都是免用統一發票的小吃店、飲料店,怎麼他們都沒被停業?
  面對這個問題,我們就要去看看稅捐機關是基於什麼目的和法律要求店家開統一發票的。之所以要店家開發票,是因為課稅方便,試想,如果每筆交易都有開發票-憑證,那麼店家的營業額不就一清二楚嗎?而政府就可以基於這個營業額來課稅,也就是所謂的「營業稅」(當然另外還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問題)。如果店家沒開發票,政府自然無從知道這個店家賣了多少東西,當然也沒辦法計算營業稅,這也就是統一發票的來源,而之所以統一發票可以兌獎,就是因為稅捐機關希望藉由消費者索取發票的行為,來減少店家為避免課稅,所漏開發票的行為,也就是把政府的租稅和消費者分紅。當然,有的店家也會和消費者說,我算你便宜點,然後不要開發票,也就是把逃稅的利益和消費者分紅,如果被稅捐機關查到,很可能就會處罰。
  但要開發票,就要記帳,對於有些做小本生意的人來說負擔很大,譬如說很多在夜市賣雞排的人就是這樣,所以政府也不會要求每一個店家都要開發票(甚至有些連繳稅都不用繳)。依照稅捐法規函釋規定,是要每個月賣出去的東西(即營業額)超過一定的金額,稅捐機關才會要求這種店家要開發票,否則就屬於「小規模營業人」,可以免開發票,當然課稅上就是採取其他方式來計算營業額。而新聞報導裡面的店家就是生意太好,好到稅捐機關根本不相信他是「小規模營業人」,例如最高行政法院有個案子就有提到有個知名冰店營業額夠高,應該開發票(102年度裁字第436號)。對於店家來說,如果不用開發票,當然有好處,因為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率只有1%,但開發票就有5%,可以選擇的話當然是不開,但對於國稅局來說等於就會短收4%稅款(前提是店家還沒有因為沒開發票而有少做營收的情況),當然會嚴格取締這種行為,而本案就是這種情況,而遭到稅捐機關以營業稅法論以停業處分。所以,就算只是小吃店,如果每個月營業強強滾,還是要開發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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