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070127  

  很多人或許知道,立法院去年修正了《提審法》,規定任何人只要沒有經過法院許可就被人抓起來的時候,自己或是其他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之後法院就會要求抓人的機關或是個人,把被抓起來的人送到法院,如果認定這根本就是亂抓,法院就會判定當庭釋放,但或許大家不知道,這個規定也適用在外國人身上。

  日前有韓國人來台灣抗議,被警察認為是來鬧場,所以就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先開罰幾千元罰鍰之後,分幾次把這些人通通抓起來,然後一個個驅逐出境,但沒想到其中有個韓國人,被律師聲請提審,主張警察抓人的行為違法,由於一旦法院受理提審案件,而要開庭的話,任何人都不能阻撓,否則就可能有刑事責任要吃牢飯(提審法第11條第2項),因此原本把這個韓國人關起來,也準備要驅逐出境的機關只好把人交給法院,結果還真的認為之前抓這個韓國人的行為有違法,法官一拍驚堂木,馬上下令放人,成為那個法院有始以來第一個適用提審法,當庭釋放的案例。
  而提審法之所以可以適用在外國人身上,原因在於2009年台灣通過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所以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中就宣告說「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剝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既然說是任何人,就沒有限制一定要是台灣人民,並且在之後,還有兩號大法官解釋認為移民署抓大陸人民不給他們申訴就關起來的作法違憲,所以之後提審法修正的時候,就沒有把提審的權利限縮在台灣人民身上,只要是任何在台灣的人沒有經過法院的同意被抓了,他們都可以聲請提審,抓人的機關在24小時裡面就要把人交給法院。
  當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很多機關還是會照樣抓人,反正只要不給對方聲請提審的機會就好了,像是不到24小時就把人放了,或是不到24小時就把人趕出台灣,都是可以避免有人在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提審的妙招,如此一來,就不用擔心自己之前抓人的行為有被法院認定違法的可能。所以到現在很少有人能向法院提審並獲得當庭釋放,特別是,上面這個案例居然是個外國人聲請的就更加諷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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