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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來福到韓國旅遊,當地的朋友邀請他去吃狗肉,讓來福驚訝地表示,狗狗貓貓不是只能當寵物,怎麼能當成食物呢?試問,來福為什麼會這樣想?

解析:
  依照台灣的《動物保護法》規定,受法律規範的動物分成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同伴動物)、其他動物。
  而所謂的「寵物」,依照動物保護法的規定,當然包含狗狗貓貓,因為立法者認為狗狗貓貓當然就應該被看成人類伴侶,所以在寵物的定義中,明文包含狗狗和貓貓(第3條第5款),但其他動物就沒有這麼好運,像是兔子、天竺鼠等等,就不一定要被看成寵物。並且,法律還特別規定,狗狗貓貓不可以被基於經濟目的而宰殺(第12條第3項),換言之,就是不能殺狗來賣狗肉,殺貓賣貓肉,對狗狗貓貓非常的友善,但是殺兔吃兔肉在台灣還是被容許的。
  不過,在有些國家-最有名的就是韓國和朝鮮,仍然有濃厚的吃狗肉傳統,所以也難怪到韓國旅遊的來福會如此驚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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