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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有地方法院判決成人色情影片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一反向來最高法院認為成人影片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繼而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的見解,而去年智慧財產法院也有判決根據學者鑑定意見,認為成人影片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大凡否定成人色情影片有著作權法之見解,來自於最高法院在88年所為的一則刑事判決,認為著作權之保護應考慮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繼而成人色情影片具有猥褻內容,連「著作」都稱不上,自然不在保護範圍之列(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0號刑事判決)。而近來下級法院像是智慧財產法院以及許多著作權法學者則不同意此見解,認為創作是否具有著作適格性,不能單以公序良俗來判斷,而要盡可能承認只要是人類精神創作之成果,都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甚至依照大法官釋字第407號解釋、第509號解釋、第617號解釋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見解,不應該認為具有猥褻內容,就不在著作權的保障範圍之列,進而紛紛採取支持成人色情影片仍應守著作權之見解(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字第74號刑事判決、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112號刑事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66號刑事判決),而由於上開判決都不能或是還沒有上訴到最高法院,所以並不清楚目前智慧財產法院或是地方法院如此判決,是否會為最高法院所接受。
  只是,如果是不保障成人色情影片之著作權,並沒有代表法律就禁止廠商拍攝色情影片,何來限制其言論自由之結論?繼而這種說法,某程度上,只是透過言論自由之外觀來達到捍衛廠商商業利益的說法而已。
  當然,若保護成人色情影片之著作權,在上開影片多半是由日本或是海外進口時,直接受益者當然是外國廠商,反而是台灣境內許多逕行重製或利用上開色情影片之人民或廠商,就會因為著作權法上的刑事處罰與民事求償規定而負責,而不得擅自重製-例如下載與改作、剪接這些成人色情影片,司法機關若採取保障成人色情影片之見解,對於台灣並不當然有好處。但若不加以保護,在台灣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可能就會被外國主張台灣的內國法不保護外國人的智慧財產權,違反世界貿易組織下的TRIPs協定而遭申訴,或許也是近來下級法院採取學者見解,改變態度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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