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6.jpg

  民事訴訟法有關支付命令的制度,在過往實務,曾出現一些問題,例如詐欺集團曾經利用支付命令的漏洞騙錢,送達不合法而確定之情形。新聞報導指出,高雄土雞城老闆阿峰,曾經被歹徒利用偽造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房地產的被害人。實務上發生類此多起相關案例,立法院為反應民意,乃提出修改支付命令制度的草案。

  首先,我們來瞭解何謂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什麼叫督促程序?顧名思義,就是督促債務人還錢的程序。其次,一般而言,債權人對於欠錢不還的債務人,原則上應該向法院提出訴訟(打官司),等到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強制清償債務。可是,在某些欠錢的案例,例如欠錢事證明確、小額欠款(註:像是積欠電話費、信用卡債)等等情形,法律認為可以用比較簡便的程序進行,不用打官司的程序,如此一來,不僅便利債權人催債,且可節省司法資源。此故,始有此種督促債務人還錢的督促程序的制度。只要債權人檢附欠款的相關證據,向法院申請核發支付命令,法院形式審查後即可能核發,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在一定期間內得無理由任意提出異議,就會轉換成訴訟程序。不過,一旦支付命令合法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未提出異議就會確定了,確定的支付命令後就會如同確定判決的效力。(註: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在新聞案例中,第三人偽造高雄土雞城老闆阿峰名義的三十萬本票及利息十五萬元,聲請支付命令。阿峰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公文,跑去法院查詢,得知有人持他開的本票聲請支付命令,他雖然認為是詐騙集團的手法,卻沒有理會,就連法院寄來的公文都沒有拆開來看。直到有一天,法院書記官到他的土雞城張貼封條,房地產被拍賣,阿峰才驚覺事情不妙了。支命令程序未經實質審查,更何況法院依法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卻產生可能有與判決同樣的效力,有鑑於此,遭到各方質疑,才有了修法的提議。

  提醒一般民眾,不管您瞭不瞭解支付命令的意義,當您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公文,假若您沒有欠人家錢,收到支付命令後,千萬要向法院提出異議,不要置之不理,否則,對方若取得支付命令的確定證明書,之後是可以查封拍賣您的財產,這可是很可怕的事情。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