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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魂不散的支付命令》

    日前報載有民眾因為把法院所發出的支付命令公文當成詐騙而無視,最後擁有的土雞城卻慘遭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網路論壇更有熱心網友整理,正是因為法院從來不會對於支付命令的真實性實際審查,但確定的支付命令效力卻等同於法院確定判決,所以常有民眾未在法律規定的提出異議及再審訴訟,產生「五十日誤一生」不合理情形。因此無論是民眾或是朝野立委,均主張廢除民事訴訟法上確定支付命令等同於確定判決的規定,避免法院和支付命令成為詐騙集團的犯罪工具。
    以法院的角度來說,對於這項修正向來是不表贊同,理由是支付命令件數很多,如果因為少數債務人是被詐騙,所以就要把支付命令的效力減弱,對於債權人來說很不公平。例如,最常使用支付命令的人,通常是大量持有債權的銀行,或是常常需要催繳民眾繳費的電信業者等這類的大公司,債權真實性都沒什麼問題,如果這時候還要讓欠債的民眾可以之後提起訴訟來干擾執行程序,對於債權實現來說是一大阻礙,甚至消耗無謂的司法資源。而所謂的司法資源,指得是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會變多,法官每個月平均訴訟件數會提高,這是法官當家的司法院絕對不願意見到的事情,以支付命令每年四十萬件的比例來說,好不容易在2008年法院組織法修法時,可以改由不具有法官身分的司法事務官去審查,大幅減少了法官的業務負擔,如果刪掉確定支付命令等同確定判決的規定,就算只有十分之一之後提起訴訟,一年也會增加四萬件民事訴訟,是原本件數的五分之一以上,在司法院因為總員額法無法增加法官人數的情況下,難不成要民事庭法官加班來審這些案件?這當然萬萬不可。
    但法官之所以享有公務員中最好的待遇,正是因為法官肩負國家正義與捍衛民眾權益的重責大任,因此憲法第八十一條才會給予法官在工作上有終身職等各種保障,甚至法官的位階與薪資也遠在同樣年資公務員之上,如果不是因為對於法官有「位高責任重(noblesse oblige)」的理想,怎麼會如此設計?面對民眾因為不解法律而慘遭有心人士以支付命令的漏洞詐騙的時候,法院又如何只為了不增加案件數量,繼而阻礙修法?況且,修法草案也指出日本、德國也沒有把支付命令等同於確定判決的規定,日本能、德國能,為何台灣不能?如果法院每個月多審十件訴訟案件,就可以救回一名被支付命令詐騙的民眾,基於捍衛人民權利的理由,應該沒有反對的理由,而是要大力支持通過立法並增加預算人力支應才是。

全文同時刊載於: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50518/6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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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