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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駒(中)與周潤發(右)、梁家輝(左)合演《監獄風雲》劇照。(網絡圖片)

        台灣在2005年仿效美國,在刑法中引進《三振法案》,規定於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關於「假釋」的規定中,政策起因是2000年初期法務部「兩極化刑事政策(又稱寬嚴並濟刑事政策)」中的一環,白話來說就是,重犯重罰,輕犯輕罰,在假釋規定中的「三振條款」在這樣的背景下,就要求在已經有兩次故意犯重罪(法定刑五年以上)前科的犯人,在短時間(五年內)又故意犯重罪(第三次犯罪)而進監獄服刑後,不能夠申請假釋,就像是棒球三好球就出局一樣,才會被稱為「三振條款」。

        三振條款的存在,會讓假釋可能性降低,因為這個規定的想法就是認為這些多次犯重罪的犯人不可能改善或是被教化,所以乾脆隔離在監獄,就不會對於社會造成危害。與《三振條款》規定同時出現的其他刑事政策,還有罰金提高(計算方式改變,刑法第33條)、提高執行刑上限(刑法第51條)、廢除連續犯而改採一罪一罰(刑法第56條)、變更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計算方式(刑法第65條)、增加不得假釋規定(刑法第77條)、延長犯罪追訴期間(刑法第80條)、延長行刑權時效期間(第84條),都是加重處罰的規定,背後的理由也是一樣,希望被犯人永遠或是長時間隔離在監獄裡面。但在台灣向來監獄都是超量收容的情形下-曾有個別監獄超收百分之五十的受刑人,除造成了監獄管理的困難外,也讓監獄喪失教育受刑人的功能,所以才會有矯正機關的大老,會說發生這次的《監獄風雲》根本預料中的事情,知名刑法與監獄學者也才會說這是社會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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