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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否向鄰居主張所種樹木或竹子過高,擋住視野,主張鄰居妨害自己的日照權利呢?最近有一類似的確定判決案例,可供參考。

  據新聞報導,黃某在住家後院種植花草樹木,鄰居曾某認為竹子、樹木長得太高,擋住曾某家的窗戶,妨害到日照權。本案為同社區,不同棟房屋,但是房屋相鄰,並有相從分管約定。因此曾某向法院提出訴訟,第一審法院判決決黃某要把竹子砍到 120公分以下,可是上訴第二、三,均改判曾某敗訴。

  種植樹木或竹子過高,影響鄰居陽光日照,鄰居是否得主張對方修剪樹木或竹子之權利?實際上,應依具體情況判斷,沒有絕對的答案。依民法第七百七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也就是說,若因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行為,造成鄰居損害,才有可能主張權利,若合法行使權利,根本沒有造成鄰居損害,所謂損害只是當事人主觀的感受,就不會受到保護。在本件案皁,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所種植樹木竹子的區域本即為黃某分管之範圍,他在該區域種植竹木或庭園造景,是正當行使權利,曾某未證明黃某是以損害鄰居為主要目的,其請求黃某不得於該區域種植之林木及庭園造景不得逾相關高度的主張,並非正當。另則,所設置的窗戶,並非原來的建築設計,是使用執照拿到後才增設的,並非合法,此故,曾某即不得執以主張有日照及通風之權利,最高法院主要以上述二點理由,判決曾某敗訴確定。換句話說,土地所有權人本即有權種植樹木竹子,其次,除非是故意損害鄰居為目的,否則屬正常權利行使,這部份可能產生相當的爭議,不過,仍可依實際狀況作判斷之。假若正當權利行使,有可能影響到鄰居的日照權,或許有的法院會認為高度是一種判斷的標準,也就是說原則上沒有問題,只有在例外的情況,或是故意損害鄰居的情形,才有可能認定有日照權受侵害,更何況,在本件案件,主張日照的窗戶,是使用執照圖面範圍外的,非屬合法,法院更不會加以支持。
其次應注意,若鄰居的竹木枝根越界,是否得主張剪除之?依民法第七九七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第二項: 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第三項:越界植物之枝根,如於土地之利用無妨害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這部份雖與日照權不一樣,與土地所有權人種植之樹木植物侵害鄰害相關,一併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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