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水  

※ 案例:阿勝自父親繼承大筆遺產,本以為之後靠此就一輩子不愁吃穿,雖然有積欠債主阿丁不少錢,但扣除這部分後,仍有不少遺產,阿勝遂大方地先拿出錢來還阿丁。但沒想到半年後,其他債主阿哲、阿光找上門,阿勝發現父親積欠的債務比遺產還多,由於這時候已經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試問阿勝現在有無任何民事責任?

  雖然在民法修法後,其第1148條第2項表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有規定此時償還債務之方法,為求公平,針對同順位之債務必須是「比例清償」(民法第1159條、第1162-1條),而不能只償還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如果繼承人不依照這種清償方式,而讓債權人原本依照法律所可以受領之部分減少,應受償但未受償債權人仍然可以向繼承人為請求(民法第1162-2條)或是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161條)。

  因此,在本案中,阿勝由於沒有依照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清償父親留下的債務,所以仍然應該要依照阿文、阿馮原本可以分到的部分來清償,並且不足的部分,依照目前實務見解傾向於認為阿勝還是要用「自己的固有財產」來負擔(人的有限責任,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8號)。
 順帶一提,阿丁雖然拿到比原本比例受償更多的錢,但這部分沒有不當得利的問題,因為依照民法第1148條修法意旨,會認為這不算是不當得利,只是繼承人一開始可以拒絕清償超過比例之部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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