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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黑水鎮月底將舉行選舉,有選民發現參選鎮民代表的某位候選人政見廣告和另外一位候選人除了姓名之外幾乎一模一樣,他不禁質疑,難道這其中沒有侵害另外一位候選人著作權之嫌疑嗎?

 

※ 就政見雷同的行為有沒有侵害著作權,首先要考慮「競選政見廣告」本身有沒有著作權可言。首先是競選廣告本身可能包含文字內容、圖片、影像、音樂,圖片可能是圖形著作、攝影著作、美術著作,影像可能是視聽著作,音樂則可能是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文字則可能是語文著作,本身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 但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概念」,也就是所謂的「思想表達二分」理論,如果政見內容只是陳述一種思想,譬如說「黑水鎮高架橋應該降到地底下」、「黑水鎮應該開便利商店」、「黑水鎮公所應該從西邊遷到東邊」,這些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就算是某一候選人和其他候選人的政見主張有所雷同,都不算是侵害其他候選人的著作權,因為這些根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但如果是競選影片、圖片等宣傳物,因為本身並不是思想概念,而是表達,仍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譬如說板橋(現稱新北)地院96年訴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就承認候選人競選宣傳的某個圖案,本身是著作權法上的圖形著作,被告因此被論以拘役。

※ 因此,本案中黑水鎮候選人,不僅政見內容,甚至廣告表達方式都一模一樣的情形,可能就有侵害其他候選人著作權的問題。

※ 後話:這位選民之後熱心地向黑水鎮地檢署提出告發,但候選人們都表示同意對方使用自己的政見,因此檢察官最後以查無犯罪證據,行政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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