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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騎機車的被害人違規左轉,與汽車發生車禍,機車騎士因而死亡,汽車駕駛若為「無照或是超速駕駛」,過去實務,通常都會認定汽車駕駛可能要負過失致死的法律責任。可是,最近有一件新聞報導類似的案例,汽車駕駛無駕照且超速,竟然判決被告無罪的判決,這是怎麼回事呢?

新聞報導說,被害人騎機車違規左轉,遇到有酒測反應,且超速、無照駕駛的小貨車撞死,法院判決肇事駕駛無罪。當時小貨車接近路口,機車騎士正常來講,要依規定二段式左轉,可是機車騎士沒有等到機車道的左轉專用綠燈亮起,超速轉彎,搶快違規左轉。案發當時,汽車駕駛被分隔島上的樹木還有交通管制的崗亭擋住視線,看到機車騎士時,反應時間只剩一秒,根本來不及反應。此外,肇事駕駛雖然有酒測反應,惟酒測值是0.06,該酒測值低於酒測標準值0.15,嚴格說來不算酒駕,而且其駕照被吊銷,是因為沒繳牌照稅,不是因為交通違規,所以判他無罪。最重要的,法院認為就算當時依照時速開車,也會因為機車騎士違規沒有禮讓直行車,及駕駛視線被擋住而發生撞擊。
新聞標題聳動的「無照、超速、酒駕肇事撞死人,判決無罪」,相當引人注目。會讓人以為無駕照、超速、酒駕撞死人,都會判決無罪,事實上,本案並不是新聞標題寫的這麼簡單。實際上,本死亡車禍,法院認定被告不成立過失致死罪,是因為認為被告沒有過失,所謂過失行為,是依據被告對於車禍的發生是否有預見可能性,或是違反注意義務,作為判斷的標準,並非單純就有無駕照或是否超速作為判斷的依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用比較白話方式理解,就是說,被告對於車禍的發生是否有預見可能性,假若沒有預見可能性,就不會有過失。

在本案例事實,法院認為被告看到機車騎士出現,只有一秒的反應時間,來不及剎車,這種突然出現的違規行為,加上駕駛樹木及夜管崗亭擋住,才是導致死亡的原因,被告並無預見可能性,所以認定被告無過失。換句話說,雖然肇事車輛的駕駛,有無駕照或是否超速或酒駕,確實是判斷車禍發生原因的參考要素,卻不見得一定是有過失的要素。例如對於突然闖入車道遭撞及的行為,「突然闖入」的行為,才是車禍的原因,有無駕照就不見得是車禍的原因。此故,再次提醒機車騎士,千萬要注意,在有二段式轉彎的道路,請不要任意違規轉彎。否則,像這樣賠上一條寶貴生命,家人還無法求償,實在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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