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水  

如果去看醫生,對於醫師的診療態度不滿,大罵醫爛醫生、爛診所,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這可不一定。最近有件新聞報導的案件,報導內容說一位鍾小姐到某家牙科診所看診,因為之前補牙的牙齒脫落回診,牙醫診察後,說是牙齒銀粉斷裂,但卻否認是自已處理的。因此,鍾小姐大罵「沒看過這麼爛的醫生!」、「爛診所!」牙醫師不滿提告公然侮辱。不過,法院調查認為,因為鍾小姐多次到這家診所看診,牙醫卻說鍾小姐是在其他地方補牙發生問題,所以要他回去她原本看診的牙醫診所處理。鍾小姐則提出多次到這家診所看診的醫療明細單據,證明是該牙醫補牙出問題,並說牙醫推託是別家診所處理的,不是該牙醫處理的,才會口出情緒性的言語,沒有侮辱的意思。況且,法官調閱鍾小姐的健保資料發現,她確實多次到這家牙醫診所看診,而且沒有其他牙科診所的就醫紀錄。故第一審法院的法官判決認為,鍾小姐是針對牙醫沒有在病歷確實填載補牙治療的情形表達不滿,雖然罵爛醫生之負面言語令人感覺不快,但客觀上仍屬合理表達意見,因此判決無罪。

由此看來,若屬合理意見表達,就算是在罵人,也不見得構成公然侮辱。例如台灣高等法院曾經有個刑事判決,某甲罵占用社區公共用地之某乙鄰居「不要臉」,乙提出告訴,第一審法院判決公然侮辱罪成立,但是上訴第二審後,判決無罪。第二審法官說:人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被罵的人乙是因為占用公有地才會被罵,他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章建物,甲罵乙的言論,與公共安全、公益有關,且話語、文字之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傳達溝通,還帶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內,法官進一步說明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要強迫人家在情緒激動之時,不能口出惡言、發洩情緒,相當困難。

這個罵人不要臉及罵爛醫生的案件,之所以判決無罪,參諸判決的實質重點,可以朝下面幾個方向著墨:第一是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抹黑的權利,第二是人沒有欺騙世界盜取名譽之權利,第三是名譽要建構在事實之上,第四是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

有關公然侮辱罪,實務上問題一大堆。關於侮辱的定義不清,再加上有時言者無心、聽者有意,究竟是口頭禪或是情緒表達,或是合理評論,或是真的要去侮辱人,並沒有絕對標準答案,經常造成實務上認定不一的矛盾。也就是判斷上沒有統一的標準,同樣一句話,有的時候判有罪,有的時候判無罪,人民根本無所適從。再深層觀察,公然侮辱罪是否應該除罪化,歸屬於民事爭議,或許是可以思考的方向。此外,千萬不要以為曾經有人罵爛人、不要臉判決無罪,就可有樣學樣,下次依樣畫葫蘆,不見得會是一樣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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