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爬山玩水  

    可憐的屋主遇到竊賊,勒脖抓賊,不知何故竊賊死了。屋主勒賊行為,到底是否正當防衛之不罰行為,最近引起議論。這篇不討論大家已經吵的火惹的正當防衛,我們來談談現行犯逮捕之行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可以直接逮捕之。也就是說,小偷正在你家working stay,就算他沒有攻擊你,你還是可把他抓起來,這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我們得自由決定是否行使這抓小偷的權利。也許有的人選擇躲在門外打電話報警,有的人選擇叫鄰居一起抓,有的人時間急迫馬上抓。屋主要如何決定,都是其自由。另外,抗拒逮捕者得用強制力逮捕之,但是不得超過必要的程度。

    在最近退伍海陸屋主抓竊賊的過程中,竊賊不小心死亡的案例。就算是不討論正當防衛,也應該討論屋主有逮捕現行犯權利。本件竊盜行為是竊盜、侵入住宅之現在進行式,所以是現行犯,竊賊應依法應和平接受屋主的逮捕。就人性來講,很少聽過竊賊束手就擒的案例,所以抗拒之事,乃屬正常。竊賊抗拒逮捕,屋主以強制力方式逮捕竊賊,這是合法的。只不過逮捕竊賊時,所採取的強制力,不得超過必要程度。以達到逮捕之目的即可,強制力的強度,當視抗拒的情形而定。

    再來,請問抓小偷有沒有固定的方法嗎?可不可以勒脖子制伏小偷?是否一定要抓竊賊的二隻手?或是先請小偷站好,再去拿繩子綁好雙手雙腳嗎?法律告訴我們可以抓小偷,請問在旁有孕妻之情形,屋主行使抓小偷的權利,應該怎麼抓呢?這我沒有答案。但是,本件屋主認為只有勒脖才能制住竊賊,再等警察來,解交給警察處理。屋主行為只要合於逮捕的手段,都是允許的。回到本案的重點,還是在於屋主逮捕竊賊的過程,是否有逾越必要的程度,這部份是檢察官調查的重點。因此,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嫌方向偵查,是正確的方向。至於是否起訴或成罪,又是另一個問題。

   和朋友聊起此案,他說:「因為小偷的行為是現在進行式,屋主(很大的可能)只是要制伏他,誰知道小偷那麼弱,一下子就涼了,所以當然不該是傷害致死。」

 

 

參考文章:竊賊死在家裏,屋主5萬交保真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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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