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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美國大學畢業的法學博士阿勝新任家族財團醫院的法務長,為了解決企業內部日漸高漲的人事費用,於是和屬下數十名護理人員分別到區公所調解會成立調解,表示醫院與護理人員之間並沒有勞動契約,而是合夥關係,所以不用保勞健保,想說可以省下大筆原本應該由雇主所負擔的保費部分負擔,在報稅的時候,對於護理人員也比有好處,但沒想到法院居然拒絕核定這些調解書,試問法院這樣做有無理由?

※       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鄉鎮市公所的調解書在送經法院核定之後,具有與判決同一效力,當事人也不能就這個事件再到法院爭執,向來對於司法機關紓解訟源相當有幫助,單以數量上來說,鄉鎮市公所成立的調解案件,並不會比法院訴訟終結的案件少上多少。並且,法院一般來說都會直接核定,不予核定的機率不到4%。

※       但畢竟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並不像法官一樣嫻熟法律,所以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法院認為調解結果違反法律的時候,可以不為核定。

※       在本案中,法院若是認為系爭醫院的護理人員和醫院之間仍然有勞動契約,而不是「合夥關係」,這時候就可以認為調解書對於事實的認定違反法律,而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拒絕核定阿勝所送來的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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