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暑假  

問:北丐一心向善,想為鬼島數萬丐幫弟子心中種下一棵希望的種子,不過又想插手中原丐幫生意,為了融入鬼島無產階級丐幫弟子,表面上由老婆成立公司當董事長投資中丐股,讓鬼島幫眾不知不覺,但多年過去,鬼島弟子冥頑不化,始終無法度化,不願種子好發芽只想精子向錢衝,而且也不幸的跟老婆離婚,北丐殘念決定退出江湖回去中原當董事長,沒想到老婆竟然拒絕將公司還給北丐,請問北丐如何因應?

答:本故事涉及一種民間常見的行為,叫做借名登記,也就是財產看起來是別人的,但是實際上是自己的,所謂有借有還,既然實際上是自己的,只是借名出去,當然可以叫借名的人還給自己,本故事中,北丐只是將公司假裝掛名由老婆成立,實際上是北丐在管理,理論上是可以叫老婆把股份過回來,但問題是,北丐如何向法院證明自己是借名,老婆不是真的公司所有人?就下列判決內容來看,法院最著重的是當初公司成立的資金是誰出的,公司設立登記等日常費用是誰出的,至於公司營運實際由誰掌控,營運資金由何人供應,似乎不是重點。所以如果北丐無法證明公司當出示自己出資成立,很可能會無法要老婆將公司還給他。

參考:1.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990 號判決意旨
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 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

2.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276號判決意旨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復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應就該法 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

「是系爭公司自始既由鄭郁芬委託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辦理設立登記事宜,且其中88年至94年、97年至101年之規費亦均由鄭郁芬、鄭芬郁以個人支票、匯款給付,則依系爭公司前揭設立登記、繳納規費之情事觀之,無從證明系爭公司為被上訴人所出資而借名登記在鄭郁芬名下。

「ROLLERSTAR公司收入都是來自於國外客戶的貨款,對大陸的公司都是新加坡TOP TREASURE公司去投資的,付大陸員工薪水如果再由TOP TR EASURE公司去付,會被大陸認為是不是新的投資,所以才找了一家ROLLERSTAR公司去支付大陸那邊的薪水,且可免稅等語(見原審卷第129頁反面至第130頁反面)。惟系爭公司究竟是否為被上訴人所出資而借名登記在鄭郁芬名下,則無從證明,被上訴人據此主張系爭公司為被上訴人所出資而借名登記云云,尚乏所據。

「除了上述之外,鄭郁芬沒有負責其他事務。」等語(見原審卷第140頁正、 反面)。其等雖證述被上訴人為達邦公司負責人,系爭公司為達邦公司境外公司,鄭郁芬為會計部門主管,惟究系爭公司之出資、是否為借名登記情形,證人唐魁鎂、黃婉婷即無從知悉,其所為前揭陳證,自不足為系爭公司設立之資金來
源為被上訴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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