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宜蘭之旅  

※ 案例:某甲經營線上遊戲寶物交易平台,玩家可以向平台「儲值一定金額換取點數」後,向他人購買線上遊戲的虛擬寶物。卻遭地檢署認為此一行為未先向金管會申請許可,因此具有刑事責任而啟動偵查,讓於該平台交易虛擬寶物之玩家感到疑惑,為何此種看似在網路上常見的「交易平台」會有違法的可能?

※ 網路上架設交易平台原本是即為常見的情形,如亞馬遜、雅虎等等,都是國際上有名的大型交易平台,但其在經營上並沒有如某甲一般遭檢察官真查的情事。理由在於一般的網路交易,買家是直接將貨款交給賣家,或是透過便利商店等機構來「代收」,而不是由透過先支付給「交易平台」儲值後,再支付給賣家。
※ 但如果是要先向交易平台「儲值一個帳戶」,之後如果有想要購買之商品時,再透過自己在該交易平台的「帳戶」來付款,該平台本身就有可能違反臺灣現行銀行法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 之所以違反銀行法的理由在於該法第29條限制只有銀行才可以辦理「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交易平台如果讓交易買家設有帳戶,可以先儲值一定款項再支付給賣家,本身就可能和銀行法的業務相衝突。例外的情形,則是如悠遊卡、一卡通等等,有經過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許可者。
 但適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則依照該條例第5條,同樣要經過金管會的許可,若無許可,與銀行法一樣都具有刑事責任。
※ 在本案中,如果某甲經營之遊戲寶物交易平台,僅僅只有「代收買家的款項」,沒有供買家先儲值一個帳戶,之後再透過扣除帳戶中的點值來購買商品,可能並不違反銀行法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但如果有前述情形,檢察官就可能以未經特許而經營電子票票證業務,甚或是銀行業務,而起訴某甲。
※ 順帶一提,這種交易平台如果在交易商品為實體的情形,在實務上相當常見,如中國的「淘寶」交易平台,但由於這是在境外經營,自然無須向台灣金管會申請,也稱「第三方支付平台」,與傳統銀行專屬的票據業務密切相關。台灣目前則是仍在立法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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