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要爬山  

  有些人會把自己的財產,例如不動產、汽車、股票等等,登記在別人的名下,這種行為俗稱「借名登記」。在此情形,實際上的權利人,和名義上的權利人,並非同一人,可以說是「名實不符」。借名登記的原因五花八門,不一而足,當事人採用借名登記的方式,固然有其特殊考量,但這種名實不符的財產權利外觀,往往衍生不少糾紛,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登記名義人在實質權利人不知情的狀況下,擅自把財產轉讓給第三人,此時,登記名義人不僅可能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可能涉及觸犯刑法。

  在實質權利人與登記名義人之間,存在一種類似委任的法律關係,我們姑且可以稱為「借名登記契約」,亦即雙方約定,一方願意將財產登記於他方名下,他方也願意擔任登記名義人。無論此一借名登記契約的原因或動機為何,也不論實質權利人有無給予登記名義人任何報酬或好處,登記名義人都應該依照契約履行其身為登記名義人的義務,也就是維持此一借名登記的狀態。所以,從雙方的內部關係來說,如果登記名義人擅自將借名登記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就會構成違約。甚且,此時第三人往往因為善意信賴登記名義的權利外觀,因而受到法律保護,可以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在該財產無法追回的情況下,登記名義人違約的行為,導致實質權利人蒙受喪失財產的損害,除構成債務不履行外,同時也是所謂的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並且構成侵權行為,可能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登記名義人擅自處分財產,可能也會構成刑法的背信罪。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在借名登記的內部關係中,登記名義人接受實質權利人的託付,依照契約負有維持借名登記狀態的義務,此即法條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的情形;倘若登記名義人違反此一義務,擅自將財產轉讓給別人,就會構成法條所稱「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如果登記名義人有獲取不法利益或損害實質權利人的意圖,而且實際上確有損害產生,那麼就很有可能須負背信的刑責。

  此外,借名登記的現象,經常是發生在親人之間,例如父母借用子女名義登記、夫妻借用他方名義登記、兄弟姊妹借用彼此名義登記等等,不難想見,當然是出於信任的考量,不過,依照刑法第343條規定,如果是對於直系血親、配偶、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其他同財共居的親屬犯背信罪,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如果實質權利人與登記名義人之間,有上述的親屬關係,那麼實質權利人必須在發現犯行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才提告的話,檢察官依法僅能作不起訴處分,這點必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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