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貓空路跑  

阿東在大陸涉嫌吸食大麻被逮,遭大陸公安行政拘留;回台灣後,阿東會被抓去關嗎?

 

先來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徒期刑。大麻又屬於二級毒品,看起來算是犯罪了!不過,阿東又不是在台灣吃大麻,再看刑法第五條第八款的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毒品罪,仍適用之,也就是說犯毒品罪,管你這台灣人是在那,都可以管。而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犯第十條罪的人要先送去勒戒,然後看表現,再由檢察官給予緩起訴分。似乎阿東回台灣,就要抓去勒戒。

 

但是這條刑法第五條又規定,施用毒品罪不在此限,哦,好險!在國外吸毒,回台灣沒事。例如說你在烏拉圭吸安非他命,政府就沒辦法用刑法來辦你啦!

 

可可是,阿東是在「中國大陸」吸毒,又要再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之。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看起來,好像阿東因為這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又死定了。也就是說,阿東回台灣,檢察官應該是不會饒了他的啊!

 

Sunrise Attorneys-a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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