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陽與布痞  

問:王鞍食與昔日軍中同袍相約小聚,酒酣耳熱之際有人提議一起花錢去「喝茶」,王鞍食心想近日已與女友談判分手,便答應一同前往。在店內,媽媽桑介紹所有小姐任王鞍食挑選,見一打扮成熟的女子,心想肯定是上班族因薪水不高故而兼差,便選擇由其提供服務。不料,事後聊天才得知該女子雖打扮成熟,但年齡竟未滿14歲….

 

答: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係以被害人之年齡為構成要件,固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為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行為人具不確定故意,亦即行為人須預見被害人係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且對於與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
依本則最高法院見解,王鞍食並不知該女子未滿14歲,而是認為女子為社會人士,王鞍食對於女子未滿14歲之事實並未預見,不具有刑法上所稱之故意,因此王鞍食並不構成刑法第227條第1項與幼童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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