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要爬山  

問:西門沁性好漁色,雖有論及婚嫁女友,但仍常常在外野食,胃口越養越大,某日夜間突發奇想竟想嘗試更刺激的作為,於是騎著摩托車出門,見堤防邊有一妙齡女子隻身騎車等待紅綠燈,便騎至該女子身旁,趁其不備抓了女子胸部一把,女子正要回神時西門沁已加速逃離。西門沁構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嗎?

 

答:
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578號判決意旨:「不當觸摸行為因現行刑法未有明文處罰之規定,故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之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乃明定有關不當觸摸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及刑罰,並自公布後一年(即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該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所稱「性騷擾」,依同法第二條規定,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雖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均以「違反其意願」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
「惟強制猥褻罪係以學理上所謂之「低度強制手段」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所為,並非完全不要求強制手段之實行,所謂「低度強制手段」,係指行為人縱未施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但只要行為人製造一個使被害人處於無助而難以反抗、不敢反抗或難以逃脫之狀態,達於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即屬之。而不當觸摸罪則係以「乘人不及抗拒」之方法為之,所謂「乘人不及抗拒」係指行為人以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而使被害人未能及時反應,行為人則已然完成侵害行為,但不符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
依前述最高法院見解,西門沁的行為相當短暫,尚未達足以壓制該女子性自主決定權之意思自由程度,因此,西門慶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只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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