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春假  
最近有一件警察盤查當事人,當事人指控警察執法過當的互控案例。

大略情形如下,警察在路邊執行勤務,警察認為某吳先生在罵他。吳先生則說自己在和女朋友吵架,才會大聲說話,沒有在罵警察。案發當時,吳先生帶有酒意,不過是由女朋友騎車載他,因此,沒有酒後駕車的問題。此時經過路邊,遇到警察執行勤務。警察對吳先生進行盤查,吳先生認為自己沒有犯罪,所以拒絕盤查,雙方發生衝突。警察呼叫同仁支援,由幾位警察強力對吳先生壓制在地上,逮捕的過程,造成吳先生多處受傷。吳先生的女朋友將整個過程錄影下來,指稱警察執法過當。然而,警察表示因為吳先生罵他,是妨害公務行為,才會進行盤查逮捕。雙方各說各話,究竟是誤會,或是吳先生確實有罵警察,有待後續的調查。

在此提醒民眾,遇有警察執行臨檢或是勤務時,不要有辱罵或是有強暴脅迫的行為,否則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依刑法第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在本案例,警察主張吳先生有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但是,吳先生說只是經過時講話大聲,和女朋友吵架。假如有證據證明吳先生確有侮辱公務員的行為,警察可以加以調查。可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在本件情形,是否有必要以此強烈方式逮捕吳先生?或是警察太氣吳先生的反應才會如此壓制?不得而知。但執法過程,確有檢討必要。也就是說,對付可能罵警察的人,是否一定要壓制在地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都值得討論。當然被罵會很生氣,對於這種罵人行為行使職權,似乎可以先行以錄行、錄影的方式進行,再視情況決定後續作為,沒有必要和當事人大聲吵來吵去,甚至直接壓制。對方有喝酒的情況,雙方吵架只會讓事態更難處理,這部份是執勤者應加強教育的部份。對於執勤者要有將心比心的體諒,則是民眾應有的認知。

實際上,警察執行勤務很辛苦,有時會遇到不理性者的挑釁,偶而會遇到喝酒醉者,許多情況是有理說不清。像這次警民爭議事件,當事人說是情侶吵架,警察說是在罵警察。警察在執勤現場進行攔查時,採取較柔軟的方式,就可以避免類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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