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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虎爸現年50歲,以開計程車為生,有一個30 歲的孝順兒子橋虎,但晴天霹靂,某日橋虎騎車上班途中遭酒駕的王董車禍撞擊不幸身亡,虎爸好不容易把橋虎拉拔長大,現在的景氣計程車能開多久都不知道,而且捷運一條一條的蓋,搭計程車的人就一天一天的少,原本還指望提早退休讓橋虎照顧他後半輩子,如今一切成空,虎爸認為阿標至少要賠償原本橋虎應該要對自己扶養的損失,王董卻認為虎爸現在有工作,又不需要橋虎養,而不願賠償,請問誰有理?

答:正常來說,要是父母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子女有義務要扶養父母,而車禍案件中如果死亡的是子女,法律規定父母如果有需要子女扶養的情況,加害人應該要賠償原本子女應扶養父母的費用,但問題是父母是否需要子女扶養才能生活必須根據父母的年齡、工作能力、財務狀況等實際情況來判斷,因此法院在決定加害人是否需要賠償扶養的費用,不只會評估事發當下父母的情況,也會把未來可能的情況做綜合判斷。本故事虎爸雖然還在工作,離一般的退休年齡65歲也還有一段時間,但是否需要兒子扶養仍然應該考量未來虎爸的工作狀況,經濟環境,健康情形等綜合評估,不能說只要虎爸現在有工作,就代表未來都不需要被扶養。

參考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一號民事判決原審雖以上訴人自承繼承鄧芸軒存款約五十五萬七千零二十八元,認其於本件車禍發生後尚無不能維持生活,且上訴人目前從事工商服務業,難謂其無任何工作收入而不能維持生活,其請求自本件車禍發生時至年滿六十五歲前受有扶養費損失,要屬無據,惟查上訴人生日為五十年九月九日(見第一審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一九二三號卷第三九頁),而本件車禍發生於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距上訴人年滿六十五歲,仍有約十五年四個月,原審未調查審酌上訴人於此十五年四個月期間是否均非不能維持生活而不得請求鄧芸軒扶養,遽以其繼承鄧芸軒上述存款,且目前有工作,認其於上述期間均非不能維持生活為由,而為上訴人請求車禍發生時至年滿六十五歲前扶養費損失部分敗訴之判決,於法非無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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