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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韓飛紫與朋友們集資投資房地產,受託管理專為投資之用的共同帳戶,此外,韓飛紫也另外投資證券期貨,某日,韓非紫深感資金壓力沉重,於是動了歪腦筋,未經所有人同意,竟將共同帳戶內存款的一部分提領,用來處理自己的證券期貨投資事宜,打算日後如數返還。本案韓飛紫擅自挪用帳戶款項構成侵占罪嗎?

 

答:
依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判決意旨:「刑事法上之侵占行為概念,係指行為人將其管理中之他人財物,易持有為所有意思,予以侵吞入己,亦即侵吞之際,不具有日後返還之想,是其日後縱然歸還,仍無解於該罪之成立。惟如行為人係為免付利息、租金、權利金,或即時週轉簡便、省事之圖等原因,以一時借用、日後返還之意思,運用其管理中之他人財物,尚難逕謂已經符合侵吞入己之構成要件,…」。
依本則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韓非紫是為了週轉方便,以一時借用、日後返還的意思,運用管理中之他人之物,所以,韓非紫於行為時既有返還的意思,則不構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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