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集集、水里  

問:蝌南是一個天才偵探,受雇於小五螂的偵探事務所,但對於小五螂每次破案關鍵就消失深感不滿,決定離職,離職後鑑於對偵探工作的愛好,成立菊花銅鈴眼部落格,公開小五螂神秘社會案件破案秘訣,小五螂警告蝌南不要任意公開在職時所得知的業務上機密,否則觸法,蝌南卻認為雙方早已沒有雇傭契約,現今他對於小五螂沒有任何保密義務,想公開就公開。請問誰說的有到理?

答:一般人對於契約內容不可能鉅細靡遺,從盤古開天約定到海枯石爛,為了維護交易秩序,法律上認為一般社會上普遍認可的誠信原則,即便雙方沒有約定,契約雙方仍然應該遵守,甚至契約已經終止或是甚至根本沒有成立,交易雙方也不能違反,例如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離職後之受僱人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本故事中的業務機密事項,一般社會上應該沒有人會認為不需要為老闆保守合法的營業秘密,可以算是吃人頭路的基本原則,因此即便蝌南已經離職,但是對於小五螂仍然應該對工作上所獲得業務機密守口如瓶。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又學說上所稱之「後契約義務」,係在契約關係消滅後,為維護相對人人身及財產上之利益,當事人間衍生以保護義務為內容,所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諸如離職後之受僱人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之類,其乃脫離契約而獨立,不以契約存在為前提,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契約終了後之過失責任,應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6號裁判意旨亦同此見解,可資參照)。本件兩造間經理人之委任關係業已終止,已如前述,惟上訴人仍無從逕以自己名義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經理人解任變更登記,被上訴人依誠信原則,自應負「後契約義務」,以圓滿終結雙方因委任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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