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南投旅遊  

巴布建設公司新蓋了一棟大樓,為了服務住戶並增加賣點,與買房子的客戶約定將巴布所持有的一樓獨立空間作為大樓住戶休閒泡茶、開住戶大會的場地,供作公共使用,不料多年後巴布公司因資金短缺,決定將此獨立空間賣給同棟大樓住戶馬克,馬克取得產權後認為一樓為他所有,要求住戶應該把一樓的空間交還給他,其他住戶反彈,認為當初是跟建商約定好給大家使用,馬克怎麼可以反悔,馬克反駁:有事去找巴布,他可沒跟任何人約定過自己的房子給大家用這種蠢事,自己的房子自己用。請問誰有理?

答:
一般來說,買賣上雙方所講好的條件,因為他人無從得知,因此交易上若有任何問題應該由買賣雙方來解決,雙方所約定的任何事與第三人無關,第三人沒有義務去履行他人講好的條件,但是為了保護交易上公平性,某些情況下如果第三人已經知道他人的交易條件,或是正常情況下很明顯可以得知這些條件,若三人自買方或賣方取得相關權利,就會受到這些原本講好的條件所限制,以本故事來說馬克自己本身也是住戶,不可能不知道這些條件,馬克在跟巴布購買房屋產權之前既然知道有這些限制,應該就不能再跟其他住戶宣稱不受原本的使用限制
約定。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四號民事判決      
次按民法上之法律行為,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前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後者於以公示方法使第三人得知悉之狀態下,對任何第三人均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如其約定占有標的物等法律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縱為債權契約,其契約內容仍非不得對第三人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Sunrise Attorneys-at-law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