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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阿呆是一個成功的稅務專家,專門提供合法逃稅管道,近日聽聞政府即將課徵富人稅,深知有錢人奢侈又不愛繳稅的天性,因此決定結合奢華跟減稅的逃稅工具,推出一系列單價千萬起跳的跑車、明牌包、鑽錶等商品,並貼有「我是窮台灣人」的鑲鑽貼紙,以免國稅局查稅,有錢人阿花深受這個跨界概念的吸引,決定採購,沒想到最終還是被課徵富人稅,阿花氣到找阿呆理論,認為依據法律,買到的東西要是沒有應有的效用,可以要求解約退貨還錢,可是阿呆卻認為解約太不公平,阿花又沒什麼損失,但買的商品都是純手工自國外進口,又依照阿花的要求設計,退貨後根本賣不出去,阿呆損失慘重,請問到底是能不能退貨?

答:法律為保障買賣交易的公平性,原則上如果商品缺少應該要有的功能或是價值,允許買方可以解約退貨或是向賣方要求打折減價,不過因為解約退貨的影響比較大,要是解約對於賣方太不公平,就不能解約,所謂的公不公平,法院會判斷商品的瑕疵是不是輕微,另外還會比較如果買方所受到的損失,跟如果解約賣方會受到的損失,兩相權衡後會不會太失衡,差距太大;本故事中逃稅功能是阿花強調的賣點,而阿呆最終還是有繳稅,算是商品沒有應有的功能具有瑕疵,但是避稅只是功能之一,就奢華而言還是有達到阿花的要求,再說阿呆損失很輕微,原因是他真的有錢,本來依法就要繳稅,而阿花賣的都是高價手工客制化商品,一旦解約損失非常大,因此權衡下阿呆應該是只能要求減價打折。

參考: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九號民事判決
按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此觀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甚明。所謂顯失公平,係指瑕疵對於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契約對於出賣人所生之損害,有失平衡而言。衡量前開公平原則後,倘依社會通念買受人不得解除契約,僅能請求減少相當價金時,其瑕疵通常輕微,買受人仍有給付扣除該得減少價金後所餘價金之義務,而不得拒付全部之價金,始符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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