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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泉泉與晶晶是一對離婚的夫妻,雙方協議由晶晶取得未成年獨生女咪咪的監護權,之後晶晶姻緣未了,再嫁給隔壁鄰居小王,小王對咪咪視如己出,取晶晶的同意後決定將咪咪收養為子女,但此時生父泉泉認為自己的女兒叫別人爸爸情何以堪,而跳出來強力反對,請問:晶晶單獨擁有咪咪的監護權,關於咪咪要給誰收養還需要生父的同意嗎?

答:親子關係的成立,在我國有兩種方式,一是具有血緣關係的生父生母,二是沒有直系血緣的收養方式,由於收養制度影響子女的權益極大,因此規定收養必須得到生父生母以及法院的同意,而且基於親子權利義務關係必須明確,又規定子女由他人收養後,生父生母對於子女的權力義務都將因此而終止,但是離婚後由夫妻一方單獨行使子女的監護權,監護權是否包含子女被他人收養的單獨同意權?法院認為一旦收養後,生父生母的權利義務都終止,影響的層面太大,而監護權的範圍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教養有關事項,不能涵蓋親子身份上的重大改變,也就是即便父母一方沒有監護權,收養與否仍須生父生母同意,本故事泉泉是生父,咪咪的收養必須取得泉泉的同意。

參考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二號民事判決
「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並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關於子女之監護約定由一方任之,不過使他方之監護權一時停止而已,父母任何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並不因離婚而喪失或免除。未成年子女之出養,既在斷絕其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任監護之父或母,除有特別情事外,並無單獨代理或同意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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