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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黑狗哥是一個認真勤奮的公務人員,平常為民服務工作認真嘔心瀝血,但年度考績,竟被上級銓敘審定為「評定結果未達良好依法不予獎勵」,主要理由是黑狗哥先前曾遭到雜誌爆料揭發:「公務員不倫戀,與美女教授婚外情」,影響公務員形象。黑狗哥不服考績評定,認為雜誌所言不實,子虛烏有,對方根本不是美女,且純純的愛沒有不倫,更有助於政府形象提升,因此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人稱「保訓會」)提起申訴,但保訓會決定仍維持原考績決定,請問黑狗哥可不可以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伸張正義,或是只能無奈接受?

答:公務人員對於上級的行為違法或是不當導致其權利或是利益受損,有兩種救濟方式,一是向保訓會申請複審,還是不服可以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第二種方式是先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如果還是不服,僅能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不能向行政法院要求審判。第一種救濟方式的限制較多,限定於公務人員受到的損害是「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上請求權」;如果公務員受到的損害只是記大過、記過處分、考績評定、機關內部所發之職務命令或所提供之福利措施,就只能選第二種方式救濟,相關規定可參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72、77條。

  黑狗哥的遭遇是得到不予以獎勵的考績評定,公務員的職務不變,公務員身份也沒有影響,職等以及工作情況也沒有變化,就一般人的觀念來說,沒有得到獎勵應該也不能算是重大的權利受到影響,因此只能選擇第二種救濟方式先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再向保訓會提起申訴。

  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年度訴字第1463號判決「須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上請求權,始可依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並提起行政訴訟;如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之記大過、記過處分、考績評定、機關內部所發之職務命令或所提供之福利措施,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 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僅得依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至對於再申訴決定仍有不服,因該法第84條規定不準用關於對於復審決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之明文,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是原告對於其服務機關所為101 年年終職務評定結果為未達良好之考評結果,因係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其所為再申訴之救濟程序已為最終之救濟手段,原告依法已不得再對其主張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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