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愛草地

問:單親媽媽艾蜜麗在時尚髮廊工作五年,薪水雖然只有2萬2千元,但每月都可以領到加班費3萬元,工作獎金1萬元。老闆米蘭達對於毫無時尚感的艾蜜麗非常反感,決定依照勞基法資遣艾蜜麗,即便苦苦哀求,但米蘭達只冷冷的說了一句:開除你剛剛好,利大於弊,反正依照勞基法會給予五個月工資作為資遣費,工資以每月薪水2萬2千元計算,可憐的艾蜜麗深感委屈,認為資遣費工資計算應加上加班費,工作獎金才公平。請問刻薄的米蘭達,計算資遣費的方式正確嗎?

答:資遣費的計算,是依據勞工的薪資或工作為依據。
工資數額的認定應參考勞基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中所謂【經常性給與】如何判斷甚為重要,各行各業因為工作性質,屬性對於工資的給與有不同名義,因此是否【經常性給與】不應以名目來判斷,重點在於薪資的性質,只要依一般社會上普遍認可的觀念,認為是經常可以領到,而且是工作上對價,就可以認定是工資。

  艾蜜麗工作五年,每月都可以領到加班費及工作獎金,雖然名目不是薪水,但就社會一般觀念來說,具有經常性無庸置疑,而且加班費跟獎金都是因為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因此原則上應該要計入工資才算合理。

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481號判決
【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是以雇主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

 下次被資遣時,可要好好算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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