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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話說,有錢沒錢討個老婆好過年!若準新人的父母稍有經濟能力,或家境富裕之家,經常會有婚嫁贈與,表現對於子女準新人的關愛。除此之外,善用年度贈與免稅額度,加上前述婚嫁贈與免稅額度,對於子女來說,會是一筆免納贈與稅之創業或家庭運作基金,可要審慎詳究。

  父母對於子女為各種不動產或是現金等等之贈與(包括每年度之不計入贈與總額、婚嫁贈與財產),要事前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節稅規定。本來可以節稅或不用繳納贈與稅之贈與,卻因為不清楚相關贈與稅法規定,造成爾後補稅之情形,相當划不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若子女結婚,父或母贈與一百萬元給準新娘或準新郎是不用繳交贈與稅。不過究竟是父母加起來一百萬元,或是可以各自贈與一百萬元免稅?有所疑問。過去新聞導報轉述國稅局的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每一位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以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其次,依遺贈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亦即,每個人每年可以有二百二十萬元之贈與免稅的額度。父母贈與之情形,父母每年可運用各自享有二百二十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度,再加上兒子或女兒結婚時,父母可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一百萬元之免稅額度,父親或母親每個人,可以在子女結婚之當年度,各自贈與三百二十萬元給子女,而不須要繳納贈與稅。另依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所謂婚嫁贈與的期間是指結婚登記的前後六個月內的贈與,非於該段期間所為之贈與,就視為一般的贈與,準新人及父母,應該要瞭解此時效規定。

  綜觀整年度的父母親贈與及婚嫁贈與,父親、母親可以各自贈與子女一百萬元財產,再加上父親、母親可以各自贈與子女不計贈與稅額的二百二十萬元,同一年度,總計父親、母親可以各自贈與三百二十萬元予同一子女。據上所述,家庭富裕的父母親,同年度合計可贈與結婚的子女六百四十萬元,不用繳納贈與稅。無論幫助子女創業,或贈屋、理財等等,而要贈與子女財產,在子女婚嫁之時期,確實是個贈與好時機。

  末則,目前遺贈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法定之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換言之,超除免稅額部份的贈與,就會課徵百分之十的贈與稅,併予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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