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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祖先留下一塊寶地,由謝懸家族共有,謝一、謝二、謝三,謝十二都是共有人,後來這塊寶地,因謝三私自同意老鄉王孟使用,因此未經共有同意佔有使用多年,謝一為了全體共有人利益著想,準備打官司要求王孟拆屋還寶地,不過,謝三礙於情面要求打官司時,不得將謝三的名字寫在訴狀上面,謝一該怎麼辦呢?

答:該寶地為全體共有人所有,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任意處分,謝三私下同意王孟使用寶地行為,對於全體共有人不生效力,因此,王孟佔有寶地乃屬無權佔有,共有人之一,得訴訟請求王孟將寶地返還。然而,謝一訴訟時要求返還時,該如何主張呢?因為謝三礙於情面,要求謝一不得將其名字寫在訴狀。參考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三三九號判例要旨:「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倘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時,在聲明中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體,即係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無須表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有了這個判例,對於謝一來說,打官司就鬆口氣了!訴狀只要表明寶地返還全體共有人就好了,不用將每個共有人的名字全部寫出來,人情事理兼顧,謝三不用再擔心了,謝一可以專心與王孟打官司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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