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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大頭營造公司承攬業主烏拉蛋公司之行政大樓新建工程,簽約施作半年後,發生中東大戰,鋼筋、水泥、砂石等原物料大漲二倍,導致大頭營造公司根本不敷成本,大頭公司可否以情事變更原則,向烏拉蛋公司請求增加工程費用?

答:民法第二二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依據前述條文規定的內容,假若大頭營造公司與烏拉蛋公司在簽立承攬之時,並沒有預料有原物料大漲之情形,依原有契約價格,大頭公司不符成本,此時,法院可能依據情事變更原則,判令烏拉蛋公司增加費用。但是,若簽約之際,已評估各種可能發生之狀況,就算有所情事變更,也在預料之中,則不見得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了。下列判決意旨可以參考,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七號判決意旨:「情事變更原則,旨在規範契約成立後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發生時,經由法院裁量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倘當事人已就契約履行中有發生該當情事之可能性有所預料,得自行風險評估以作為是否締約及其給付內容之考量,自不得於契約成立後,始以該原可預料情事之實際發生,再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查兩造於系爭契約第十四條第八項,原約定不按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嗣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簽訂第一次契約變更簽認單時,增訂以物調施行細則辦理物價調整事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兩造於履約過程中,就原料物價上漲情事已有預料,並具體約明以物調施行細則作為物價調整之處理原則,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之原則,應予尊重而適用上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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